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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巴西尔的“爱神之心,人皆有之”是指哪些人?是指全人类?还是指那些因信得救的人?
答:指全人类。
首先,我要澄清:“爱神之人,人皆有之”的意思就是人人都本有爱神之心,人人也都被赐予了爱神的能力(但并不是说,耶稣就没有必要来了,随后我将会回答这个问题),因为神不会给人一条不能完成的命令。它是人遵行神爱神爱人诫命的必要条件,是一种潜能,并不是说人单靠自己就能完全地遵守他的诫命。
其次, 我在爱神之心,人皆有之已经说明了,这种能力是神在造人时给了所有人,并没有分别的。故此,这种能力是给全人类的。
巴西尔写《长会规》初衷是针对基督徒有没有能力遵守神的诫命,能不能遵守主的诫命的问题,如果能,那么基督徒该如何遵守神的诫命。他没有处理人是“因信称义(甚至得救)”还是“因行为称义”的问题。巴西尔不可能在《长会规》中回应马丁路德的问题,他们相差一千多年。
读者不必在这个问题上陷入纠结,巴西尔讨论的原本不是如何称义和得救的问题,而是如何在主里尽人的本分遵守神爱的诫命的问题。
我们可以问自己:上帝难道会给我一条我无法遵行的命令(你要尽心、尽力、尽义爱主你的神,并且要爱人如己)吗?我可以说自己没有这种能力从而有借口不去做这些事情吗?
问:既然爱神爱人之心,人皆有之,难道堕落以后,不信主,不认识上帝的人也有可能爱神爱人?
答:虽然外邦人只是偶尔地寻求神,爱人,但这是可能的,即使他们不认识神。
爱神之心与人爱神,寻求神的“行为”是有一段距离的。爱神之心是指人人都有神的观念,都渴望永生不朽,渴望一位至高者,渴望与“他”有交往。这种渴望是上帝放在人心的。
正是这种渴望使人类社会产生了宗教和上帝的观念,在各种文明中,至高者的属性跟基督教的上帝的属性都是极其类似的。
正如保罗所言:“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显明在人心里。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。自从造天地以来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虽是眼不能见,但借着所造之物,就可以晓得,叫人无可推诿。(罗1:19-20)”
至于爱人之心,人皆有之,保罗也曾提到:“没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们虽然没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,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,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,或以为是,或以为非。)(罗 2:14-15)”
因此,**对于不信主的人来说,人若出于对天的敬畏而拒绝拜偶像,并愿意按照良心去行善,在神面前就算是“爱神爱人”了,虽然他们只能做到“偶尔”地寻求神,爱人。**并且人这样做也有神恩的暗中帮助,正如圣希亚多(Diadochos of Photiki 公元400-486之间)说:“在受洗之前,恩典外在督促灵魂向善。”
问:在人堕落后,爱神爱人的能力(包括它所包含的自由意志)生病了吗?弱化了吗?丧失了吗?
答:无论在堕落前还是堕落后,这种能力本身不会生病,不会丧失,也不会弱化到不能爱神爱人的地步。
在谈这个问题之前,我要阐明以下两个概念:
爱的能力是含着自由意志的,因为爱的前提就是出于自愿,而自愿的前提是有选择的可能,这选择的能力正是人对“自由意志”的定义。
但问题来了,是谁在用这种选择的能力,当然不是自由意志本身,因为意志只是一种能力,它需要一个主体,而这个主体不是别的,正是心1。
对巴西尔而言,即使在堕落后,人爱神爱人的能力不会丧失,不会生病,也不会弱化。因为这种能力是上帝给人最大的恩典,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源,是人圣化的基础,是上帝借以赏善罚恶的根据。
如果丧失了这种能力,那么人就可以跟神辩驳说,我既然丧失了它,你为什么还要求我爱神爱人呢?如果说这种能力弱化或病到不能遵守神诫命的地步,那么人还是可以跟神辩驳说,我这种能力弱化了,生病了,所以我遵守不了你的诫命,你为什么还怪我。用以上的论证,将“这种能力”换成“自由意志”, 我们发现自由意志也不能丧失,弱化或生病。
我们已经谈到,奥古斯丁认为人的自由意志2在堕落后弱化了,病了,以至于它不能也不愿遵守神的诫命,所以需要恩典的医治和帮助。
但对巴西尔而言,爱神爱人的能力(包括自由意志)不需要恩典的医治,它需要的是恩典的帮助和滋养,以便在诫命的学校成长到完全的地步。正如他在长会规第二条中所言:
“神诫命的学校接受它(即爱神爱人的能力),悉心照料,精心养育,并借着上帝的恩典引它致完全。”
对于东方教父而言,人堕落后,病的不是人的自由意志(因为它包含在爱神爱人的能力中),而是作为它主体的心。
首先,是我们的心从对神不止息的忆念,密契中转离,忘记神,远离神。
然后,心由于远离神,得病了。它开始意识到身体的欲望不受它管辖,要与它作对,人开始要攻克己身了。这就好像我们身体病了,才意识到身体的一些部位疼痛一般,因为我们身体健康时,使用它们是不会觉得它们有什么不适的。
再者,由于远离神,没有神恩典的保护,魔鬼发现能借着邪念开始攻击人了。
人这种心灵离开上帝,跟随感觉往外面跑,受魔鬼摆布的状态就是一种病态。
保罗清楚地谈到这种堕落后争战的状态,他说:“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(罗 7:23)”心是“喜欢神的律的”(罗7:22),因为神将道种——爱神爱人的渴望放在他心里了。所以心的律就是人心爱神爱人的渴望。
而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才是恶的,因为它们只随着各自的喜好去行,不顾心中的律。这就是保罗说:“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 (罗7:18)”这个肢体中犯罪的律就是心得病的表现,它的欲望和意志不再是单一的,而是众多的,肉欲不再顺服心灵,而开始跟心灵对着干,开始毫无节制地要求心灵满足它们的欲望。
这才是人类堕落后的惨状:人心忘记神,远离神,还要与自己的肉欲作战,攻克己身,而且从小开始,由于他的心智尚未健全,早已养成了跟着感觉跑,满足肉欲的习惯,同时他还受到魔鬼的攻击。人怎么可能单靠自己一生时刻地爱神爱人呢?不可能。
问:“爱神爱人之心,人皆有之”是否意味着耶稣没有道成肉身,钉十字架复活的必要?
答:当然不是。
首先,爱神爱人之心只是遵守诫命的必要条件,而非充要条件。而神的要求是它的充要条件,即它成长到完全的地步:时时刻刻地爱神爱人。
然而没有人能做到这一点。因为不但不信主的人不能做到这点,而且连信主的人也不能做到(对巴西尔而言,爱神爱人是门功夫,需要刻意操练才能做到,而这个逐渐摆脱肉欲的搅扰和魔鬼的攻击的过程,他会犯错,会跌倒)。 这就是上帝差他的独生子道成肉身的目的之一。主为我们做了表率和榜样。主自己也见证说:“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。我来不是要废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实在告诉你们,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,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,都要成全。” (太 5:17-18 )
显然只有耶稣基督成全了律法,人只有靠着他才能将爱神爱人的诫命遵守到完全的地步。因为他凡事受过试探,体会我们的苦衷,战胜了魔鬼。
其次,既然人一生之中总是或多或少地犯罪,背离神。公义的神当然不会放过这些罪,罪的工价乃是死。他找到的方法就是让自己的儿子为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上,以使我们能靠着耶稣基督,罪得赦免,与神和好。
最后,爱神爱人就像神种在人心的种子,它还需要在诫命的学校得到训练,受恩典的帮助滋养,才能长到完全的地步——即时刻爱神爱人。 总之,爱神爱人只是告诉我们人有时刻爱神爱人的潜能,但要达到完全,还需要主耶稣基督的帮助才行。
此外。至于人犯的罪,当然可以祈求主赦免。不过,对于东方教会灵修传统来说,千万不要因为“犯罪可以蒙赦免”就松懈了遵守主的诫命,这种心态恰恰是不敬畏神,不信神的表现。因为这种心态让人不“害怕”犯罪(不害怕犯罪当然就是不敬畏神),这种心态不相信神是信实的,因为它不相信神赐下了人能遵守的诫命。